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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怎么提?需要什么资料?
撤销三年不使用,指的是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实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有一个硬性条件,则是必须提撤销的商标注册需要满三年,若不满是不可提出撤销申请的。
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申请书(由我司提供);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由我司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申请流程:
1.咨询神州众达在线客服 2.商标顾问了解情况 3. 整理相关材料提交申请 4.商标局受理(1-2个月左右) 5.等待对方答辩(2个月左右) 6.裁定出具结果
注:凡是在神州众达办理商标注册的客户,即可享受到商标终身监控的服务(商标有效期到期前,专人提醒续展,避免商标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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