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公司神州众达专利商标事务所整理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A企业获得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B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C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⒊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⒋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⒌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⒍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拨打0769-22990200咨询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神州众达专利商标事务所,神州众达是东莞知识产权代理量前三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尽在http://www.zone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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