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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提供使用证据
撤三提供使用证据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撤销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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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不能作为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受理流程:

    1.咨询神州众达在线客服 2.商标顾问跟进 3.进行商标撤销受理 4.整理相关材料 5.提交申请 6.受理成功

    商标撤三提供证据后多久才会回复:

    我们将商标撤三答辩书件提交到商标局后,商标局会在9个月之内做出撤销或是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对于商标局的裁决结果不服气,可以在收到通知当天起的15天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注:凡是在神州众达办理商标注册的客户,即可享受到商标终身监控的服务(商标有效期到期前,专人提醒续展,避免商标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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